志愿服务地方立法不能“硬装榫头”

2009-02-25上海志愿者

世博会将要动用成千上万名志愿者的时候,志愿服务的立法迫切性,不言而喻。但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志愿服务活动,似有硬装榫头之嫌。市人大代表厉明说,志愿服务地方立法要解决的应该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昨天下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厉明代表抛出立法之惑,逆向剖析立法思路,赢得立法者共鸣。

志愿者一定要登记吗?

假如志愿者组织带领一群志愿者去帮敬老院修房子,所有志愿者都已登记注册,只有一位临时参加尚未注册,恰恰这位在服务中受了伤。

赔偿问题暂且不谈,首先要界定的,没注册的算不算志愿者?不登记就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活动,算不算志愿者?厉明抛出了第一个立法之惑

志愿者是否会成被告?

志愿者在从事服务活动时,不慎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被告应该是谁呢?对这个假设,厉明给出了3种可能:志愿者单独做被告;志愿者和组织者共同做被告;志愿者不做被告,组织者做被告。

如果法院判决志愿者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可否向组织者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是你安排我参加活动,有点类似履行职务行为?厉明继续分析说,另一种可能是,法院判决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组织者可否事后向志愿者追偿——因为,是你不慎导致伤害发生——就好比律师办错案件,要赔偿客户,律师事务所当被告首先赔偿,然后,事务所再向律师追偿。

学雷锋日可否成法定志愿者日?

地方立法可否设立上海志愿者日建议这个节日就放在35学雷峰日厉明提出这个设想的理由是——如此倡导志愿服务,志愿者活动就有了一个鲜明的标记,这将是法规中最具生命力的设计。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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