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概况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7年7月27日,是最大的全市性志愿者组织;是指导协调全市志愿者活动的管理协调机构。旨在服务广大志愿者、各类志愿者组织,倡导志愿文化,弘扬公益风尚,为志愿者项目的汇聚和匹配搭建平台,是全市广大志愿者的精神家园。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是由上海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文明办。
      1997年7月,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成立,标志着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志愿服务事业,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开端。进入新世纪后,志愿服务由青年倡导发展到全社会参与,从行政主导拓展到社会动员,从以大型赛会志愿服务为主扩大到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尤其是一些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纷纷涌现,项目活动异彩纷呈。2005年,上海市文明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活动的意见》,提出了“专业化储备、规范化培训、品牌化培育、项目化使用、信息化支撑、社会化运作”的目标,上海率先开始系统化、制度化地推进志愿服务工作。2009年,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踊跃参与重大事件、重大活动。1997年10月,第一次率先全国在第八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设立志愿者部,开启了志愿者服务大型赛会的先河。之后的2001年APEC会议、2011年上海世界游泳锦标赛等历次重大赛会,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志愿者都踊跃参与,尤其是在2010上海世博会,8万名园区志愿者、10万名城市站点志愿者、近200万城市文明志愿者成为迎接国内外游客的第一张笑脸,并得到了温家宝同志的赞许,说“他们的灿烂笑容和热情服务,成为解读中国的真正名片。” 
      近年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着力于完善发展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管理机制上,2013年12月5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成功换届,动员体制内外,协调各方力量,协会的社会参与面日益拓展,社会化运作的特征日益明显。项目运行上,目前经常性开展的项目达到7000多个,形成20大类,基本涵盖了公共服务、市民需求的众多领域。队伍组织上,2011年启动了可以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岗位的志愿者服务基地建设,医院、公园、博物馆、福利院等近400个窗口型单位成为志愿者服务基地;2012年启动社区志愿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组织平台、资源枢纽、宣传阵地、人才摇篮、志愿者之家五大功能,已建成社区志愿服务中心180个;2012年底,外企志愿服务联盟、民间志愿服务组织联盟相继成立,拓展了社会参与面和影响力。激励保障上,2011年推出具有跨组织、跨地区综合服务记录和保险双重功能的
《上海志愿者证》,持证志愿者可享受最高2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现已成功为20名志愿者理赔保险;建立了两年一度的优秀志愿者、集体、项目的表彰制度,市委领导每次都亲切接见优秀志愿者;2011年,与国美永乐联手,设置志愿者专项补贴,共有44万人次的志愿者享受了1095万元的现金补贴;2012年底,志愿者万人上街募捐募得善款849.5万元,设立了“关爱好心人”专项基金,用以资助“以前帮助过别人,现在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社会帮助”的优秀志愿者和其他好心人。信息支撑上,2005年,建立上海志愿者网,陆续推出志愿者招募、项目发布、志愿者项目地图、微博、微信等功能,2013年,推出“智慧公益”手机APP平台,更好地服务广大志愿者。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注册志愿者1446593人,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项目7000多个,志愿服务组织14323个,市志愿者协会直属总队76支,市级志愿者服务基地8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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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Volunteer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由上海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时代新人,培育时代新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二)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设计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志愿服务品牌,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

(四)建设上海志愿者网,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管理、评价机制建设,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五)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和培训,加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七)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推动志愿服务国际合作;

(八)推荐、表彰、宣传志愿服务先进;

(九)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志愿服务相关工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统筹协调各方协同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弘扬志愿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区、各级志愿者协会,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区、委(办)文明办,市工、青、妇、民政、教委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相关志愿服务工作负责人,以及热心志愿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文化宣传等,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代表性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本会负责人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对社会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于理事会的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收入除按相关规章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社团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财产和孳息完全属于协会,不得用于分配和他用,应继续为志愿公益事业所用。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的剩余财产不得予以分配,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第三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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