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愿者证(保险)介绍

2011-03-01上海志愿者


一.上海志愿者证功能介绍

2016年3月5日,上海志愿者网接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云),原来的纸质版《上海志愿者证》不再发放,统一发放全国版《志愿服务证》。

1.在全国范围内跨组织、跨地区综合服务记录;

2.由志愿者组织完成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网上记录;

二.如何申领

1.个人直接注册上海志愿者,通过实名认证后即可在“个人中心”生成志愿服务服务证。

2.如没加入志愿者组织,可点击志愿服务项目列表,选择合适你的志愿服务组织加入,经项目组织方审核同意后,即成为注册志愿者。

三.如何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1.网上记录

志愿者组织直接把志愿服务记录输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

2.《志愿服务证》记录

志愿者组织通过扫描志愿服务证上的二维码记录服务时间。

四.如何查询志愿服务记录及完善志愿者个人信息

1.输入身份证号码/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上海志愿者网。

2.查询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登陆网站后,返回网站首页,左边显示志愿者姓名和控制面板,点击姓名或控制面板,即转到志愿者服务记录和个人信息页面。

3.志愿服务项目申请记录

显示志愿者在网上申请加入的项目列表,可进行删除操作,删除后项目组织方将看不到你的申请记录。

4.完善志愿者个人信息

志愿者登录网站后,点击姓名或控制面板,进入个人页面后完善自己的详细信息,便于志愿者组织及时搜索和联系。


志愿者保险理赔须知

“上海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理赔内容

1.2保险责任

1.2.1意外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包含在参加志愿活动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2.2意外伤残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包含在参加志愿活动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1.2.3意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包含在参加志愿活动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剩余未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单次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1.2.4意外住院定额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包含在参加志愿活动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照5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为限。

1.3理赔条件

1.3.1实名注册志愿者;

1.3.2志愿服务期间(含来回途中)发生的意外;

1.3.3网上志愿服务内容记录须与志愿者发生意外时参与的志愿服务相一致。

1.4理赔流程:

1.4.1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请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

1.4.2就诊结束后填写理赔申请书和理赔申请证明单,并提供相应索赔所需资料交至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和区志愿者协会审核盖章;

1.4.3由区志愿者协会提交至市志愿者协会审核;

1.4.4由市志愿者协会审核盖章后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进行审核;

1.4.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审核并实施赔付。

1.5理赔所需材料:

1.5.1上海志愿者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索赔资料简表

*特别说明:

1)就诊医院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

2)如仅单一保障申请理赔,请按上表要求完整提供材料,如有两项或以上保障申请理赔,所需资料有重叠的,仅提供一份即可;

3)有其它方理赔的,需提供其它方理赔结算单。如收据原件被其它方收走,需提供收据复印件和结算单原件;

4)除收据原件外,其它资料不予退回。如需退回收据原件,请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在申请书上明确退件要求;

*如导致残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首诊病史及自发生保险事故时到180天时的病史资料;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1.5.2.上海志愿者意外身故&交通意外身故索赔资料简表

*特别说明:

1)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中的一份资料即可;

2)死亡证明:凡出险人在医院抢救或治疗过程中身故的,由该医院出具医疗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未经抢救当场身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明确被保险人身故的,可以不用提供其他身故证明;

3)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如因客观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提供证实事故发生的书面证明(如意外事故说明等);

4)如仅单一保障申请理赔,请按上表要求完整提供材料,如有两项或以上保障申请理赔,所需资料有重叠的,仅提供一份即可;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按公证书所述的内容分配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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