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06-25上海志愿者
沪文明办[2013]36号
浦东新区、徐汇区、闵行区文明办、民政局、志愿者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精神,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闵行区和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开展为期两年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发展,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试点区域内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市社会福利中心所属机构开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记录工作,按照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不断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健全机制。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共同领导和部署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市文明办负责总体指导协调及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政策指导,市志愿者协会和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信息技术保障。试点区成立由区文明办和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管理、培训和宣传;试点区街道(镇)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和落实。
试点区和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切实有序开展。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和方法。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利用多种渠道,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2013年底,试点区和试点单位要对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工作进行中期总结,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表扬先进,推广经验。
(二)专人负责记录工作,规范记录办法和标准。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记录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试点区的志愿者组织(包括所属的志愿服务总队、队、基地)、公益慈善类组织(包括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文化团队)、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等)、区属公共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市社会福利中心所属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根据《记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下列信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要按照《记录办法》,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办法、记录标准和志愿服务信息公示、保存、查询、共享等工作制度,使志愿服务记录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
(三)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是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实施载体。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资源。为了方便社区(街道、镇)工作,原在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上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仍以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原在上海志愿者网上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以上海志愿者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上海志愿者网将通过系统升级实现和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互联互通和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四)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各级志愿者组织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按照《记录办法》的要求,志愿者可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或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查询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或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打印志愿服务记录,并由所在志愿者组织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市或区志愿者协会盖章确认。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为契机,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志愿者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推动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优惠措施。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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