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法律问答
2009-08-10上海志愿者
一、关于志愿者服务
1、 什么是志愿服务?
答: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2、 什么是志愿者?
答: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3、什么是志愿者组织?
答: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4、上海市志愿服务的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该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6、上海市志愿服务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7、上海市志愿服务的对象、领域有哪些?
答:1)志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2)志愿服务的领域主要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
8、上海市志愿服务对社会的道德要求什么?
答: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9、上海市志愿服务得到了哪些方面的支持?
答:全社会各个方面。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第二,要求学校把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有义务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第四,上海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10、《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开展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的具体日期及时间是什么?
答: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11、上海市志愿服务的主管部门是哪家?
答: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由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上海市志愿服务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要求有哪些?
答:第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二,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13、上海市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如何开展?
答:由志愿者组织发起,再按照该组织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4、志愿者的招募主体有哪些?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招募志愿者?
答:1)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和受委托的志愿者组织。
2)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来招募志愿者。
15、上海市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有哪些义务?
答:1)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是指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2)第一,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二,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第三,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义务)。
16、如何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答:1)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来确定,即被动确定;2)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来确定,即主动确定。
17、志愿服务怎样记录?
答: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18、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二、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1、志愿者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招募未成年志愿者要注意的事项?
答: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3、志愿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2)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3)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4)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志愿者的义务有哪些?
答:1)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2)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3)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4)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5)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5、招募志愿者的公示要求是什么?
答:1)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2)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6、挑选志愿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7、志愿服务活动中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如何保障?
答: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该份书面协议非强制性签订。
8、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前对组织者的是否要求给志愿者培训?
答:有这个要求,但是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而不是强制性的。
9、志愿服务中的志愿者是否有补贴?谁来补贴?
答:有的。具体为志愿者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10、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志愿者有保险吗?谁买保险?
答:视有无风险来定。1)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2)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强制性保险)。
11、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如何处理?
答:1)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此类活动;2)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安排此类活动,但是需签订书面协议。
三、志愿服务的经费及志愿者的优待措施
1、开展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
答: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2、政府对开展志愿服务是否有经济上的支持?
答:有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志愿服务活动经费该如何使用?(针对组织者)
答:志愿者组织筹集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对热心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有优待措施吗?
答:有。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5、对热心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组织有奖励措施吗?由哪个部门颁发的?
答:有,但是一定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才可以。一般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对志愿者个人有奖励措施吗?
答:有,但是一定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才可以。一般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7、公众可以知晓志愿服务的经费使用情况吗?该信息如何公示?
答:可以。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8、公众如何知晓志愿服务活动的进展?
答:市志愿者协会有义务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志愿者组织及争议处理
1、志愿者组织怎样才合法?自发组织志愿者组织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志愿者组织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合法资格。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2、志愿者组织可以赢利吗?
答:不可以。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3、在志愿活动中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1)可以自行协商解决;2)由市志愿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3)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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