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31上海志愿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贺信要求,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9〕44号)的精神,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对《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作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在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中,具有长期的志愿服务岗位和项目,通过志愿者的服务,弘扬城市精神,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文化设施、景区景点和窗口单位等。

第三条市文明办负责全市基地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推进基地的分层分类建设与发展。

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市级基地的创建、审核、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

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和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负责推进本地区内区、系统的基地创建指导、资源整合和监督管理。

各街道(镇)社区志愿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本地区内的基地创建指导、资源整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命名

第四条创建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长期性、规范性的志愿服务岗位,通过志愿者的服务,普及志愿知识、传播志愿文化,弘扬志愿精神,营造人人参与志愿服务、人人关心志愿服务的良好风尚。

(二)推动基地发展,制定并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调配、激励、评价等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三)使用“上海志愿者网”,做好志愿者注册管理,并客观、准确、及时、完整、无偿地为志愿者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评价。

(四)注重对骨干志愿者的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渠道的志愿者培训和交流,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基地创建主体和负责人近2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五条根据本市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围绕紧急救援、公共服务、生活帮扶、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科技推广、治安防范、文明引导、绿化公园、文化体育、旅游景点和慈善公益等志愿服务类别,申报成立基地。

第六条 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和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符合创建条件的命名为本区、本系统的基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并积极申报市级志愿者服务基地,分级管理,有序推进。

第七条 申报基地应当填写《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申报表》(附表),内容包括:

(一)基地创建主体、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二)基地开展志愿服务的发展规划和能力建设;

(三)基地近年来所获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等方面荣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一)创建主体向所属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或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或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盖章后报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创建主体说明情况。

(三)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上海志愿者网”予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志愿者协会审批,由市志愿者协会同意命名并颁发“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铭牌。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  基地要加强总体谋划,统筹整合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并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功能融合、协同运行。

第十条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公益性、长期性、规范性的志愿服务岗位。要围绕服务社会发展、满足群众需求,设计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项目,着力打造一批参与面广、示范性强、影响力大、满意度高的志愿服务品牌。

第十一条基地应在“上海志愿者网”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

第十二条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针对志愿服务团队骨干、志愿服务管理人员和志愿者不同对象定期开展分类培训。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后,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基地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志愿者也可以自行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打印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基地实行统一标识。基地命名后,需在显著位置放置由市志愿者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铭牌。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穿着或佩戴有“上海志愿者”标识的服装、徽章等。

第十六条基地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志愿者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志愿服务发展情况及本年计划,并在“上海志愿者网”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基地及其创建主体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络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志愿者协会,并在“上海市志愿者网”更改信息,由市志愿者协会抄送基地所属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和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

第十九条命名为“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可享有以下权益和保障:

(一)获得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和市志愿者协会联合开展的“上海市志愿服务先进”评选申报资格;

(二)优先获得由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培训名额;

(三)优先获得参与市志愿者协会组织、安排、承接的各类志愿服务论坛、座谈会、沙龙等志愿服务活动资格;

(四)优先获得由市文明办、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和市志愿者协会联合开展的志愿服务公益项目资助申报名额;

(五)获得“关爱好心人”专项基金申报资格;

(六)获得“上海志愿者保险”理赔申请绿色通道;

(七)其他享有的权益和保障。

第四章 督促与激励

第二十条基地不设终身制。市志愿者协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对其“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称号予以撤销,并收回“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铭牌。

第二十一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予以警示,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创建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照第三章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1次;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

(六)创建主体或基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志愿者网”更改信息,并报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二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

(二)基地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或行为严重违规违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开展志愿服务一年及以上;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2次及以上;

(五)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查处:

(一)基地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二)基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三)基地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基地有关负责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基地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基地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等原因,可以由创建主体提出注销,也可以由市志愿者协会撤销。

第二十五条对于机制健全、管理有序、岗位丰富、项目独特、服务有效、社会满意度高的基地由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表现突出的基地可申请成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每年会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将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八条将基地的创建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第二十九条管理优秀的基地经申报审批后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和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一体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即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志愿者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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