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26上海志愿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打造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上海志愿服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和精准化,在提升城市软实力中贡献志愿力量。依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以及《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www.volunteer.sh.cn)依托“志愿云”开发,包括“上海志愿者”网站、微信、小程序等,是上海市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支撑平台和重要管理服务工具,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增强使用平台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做到志愿者管理流程顺畅,志愿服务数据信息及时维护。
第三条 在平台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工作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台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维护、授权操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及操作员管理
第五条 平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志愿服务,甘于奉献;
(三)遵守《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自愿在至少一个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实名注册志愿者;
(四)可独立开展并长期运作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志愿服务项目,且在专业服务领域有较大社会反响,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组织机构健全、项目体系完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有进行注册的意愿,且获得其“联络团体”的支持。
第六条 平台的组织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市志愿者协会下设区级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市级志愿服务基地、志愿服务联盟等,区志愿者协会下设本区街道(镇)社区志愿服务中心、区委办总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街道(镇)社区志愿服务中心下设各村(居)委会学雷锋志愿服务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区级总队下设各服务队。为保障平台高效运行,使用平台的最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建议为村(居)委会学雷锋志愿服务站或服务队,层级设置最多为5级。
第七条 组织设置完毕后,明确一名系统操作员,并在平台上填写详细资料,负责平台的具体操作,操作员如发生变更,请做好工作交接和培训工作,保证平台的顺畅运行。操作员可随时登录平台,观看培训视频资料,各志愿服务组织也可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平台的开发、运维、管理以及区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市级志愿服务基地、志愿服务联盟平台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区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区的平台管理、培训、项目审核工作,除区域内项目外,注重将那些有创意、有活力、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项目纳入平台。
第十条 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市级志愿服务基地负责下属服务队的管理、培训、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平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和资源;
(四)在志愿服务项目运行期间,客观、公正、及时地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五)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任何报酬;
(七)自觉维护平台、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八)组织、管理和培训所属志愿者,并对其在志愿服务期间的过失,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志愿服务条例》以及《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二)一年内不在平台登录账号或虽登录账号但未开展任何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时长记录等操作;
(三)在未经志愿者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个人信息注册志愿者账号;
(四)倒买倒卖志愿服务时长,或严重违背志愿服务原则和规范,不按规定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五)造成志愿者权益受到损害或志愿者形象被损害;
(六)未能对组织内的志愿者或下级志愿服务组织尽到指导和管理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志愿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并在平台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约谈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二)向“联络团体”通报情况;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公开批评;
(四)关闭志愿服务组织在平台的操作权限;
(五)停用志愿服务组织在平台的账号;
(六)删除志愿服务组织在平台的账号;
(七)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原则和规范的志愿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违法违规的法人组织,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初始权限是组织管理、项目发布、志愿者管理、留言回复、项目评论回复等。区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市级志愿服务基地还拥有相关项目审核权限。志愿服务组织如需更多权限,可向市志愿者协会或所在区志愿者协会申请。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以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的身份使用平台图文标志及相关视觉识别系统时,应遵守相关规则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确保本组织内网上公布项目正常开展,做好志愿者申请加入的审核工作,及时回复志愿者网上留言和项目评论,确保对每一位申请加入的志愿者都能及时回应。
第十七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向平台报送活动信息、活动图片、媒体报道、工作总结、志愿者感想等相关材料,以便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档案管理、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八条 市志愿者协会以志愿服务组织日常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的服务效果、社会影响、平台使用情况等为依据,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骨干志愿者等适时、择优进行激励、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 对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日常化,志愿者需求及时回应,无志愿者投诉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申报市级志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
第二十条 网上公布项目没有及时回复报名志愿者,有较多投诉的项目及组织,将在网上进行公布,并通报所在区志愿者协会、市级基地、市级直属总队,多次通报,拒不改正的取消申报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的推优表扬等的参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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