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志愿者”状告公益组织案引关注

2012-02-14上海志愿者

 

 

 

 

世博志愿者曾是2010上海世博会期间一道亮丽的风景。

法治报记者 吕蕾

失业人员王晓军 (化名)进入求精公益组织服务中心 (化名,下简称求精公益),期望通过在求精公益做志愿者的机会锻炼自己。求精公益承诺为其提供志愿者补贴待遇。然而在服务过程中,王晓军感觉自己并非志愿者,而是求精公益的雇员,要求劳动部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补足相应费用。去年年底,王晓军将求精公益推上了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这是上海第一例志愿者状告公益组织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劳动仲裁机构裁定王晓军与求精公益的劳动关系成立。求精公益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但未获法院支持。

是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还是公益组织好心办了坏事?相关专家表示,公益组织招募志愿者方式须规范,同时志愿者并非廉价代名词。

案件聚焦

先仲裁:是志愿者还是员工?

20113月,失业人员王晓军进入求精公益,期望通过在求精公益做志愿者的机会锻炼自己。求精公益承诺为其提供志愿者补贴待遇。双方约定从20113月工作至2011818日间,王晓军在求精公益担任青少年托管项目助理。

然而,就在去年8月,王晓军突然提出他与求精公益之间并不存在志愿服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要求求精公益补足相应费用。同时,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求精公益支付2011415日至818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并补缴313日至818日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王晓军突如其来的一纸仲裁申请,求精公益很惊讶,因为在他们看来,他们和王晓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晓军以志愿者身份在求精公益工作,领取相应的志愿者补贴,并不受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

经查,王晓军在求精公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他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00求精公益在去年4月向王晓军发放1030元、5月发放750元、 6月至8月均按每月1500元计发报酬。

审理期间,王晓军提交了银行卡记录以及2011524日的付方凭证、20117月员工工资邮件、物资申购申请表、委托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电话详单、工作交接表等证据,以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处担任青少年托管项目助理,每月工资1500元。

对于王晓军提供的证据材料,求精公益均予以确认,但他们表示,每月向王发放的并非工资而是实习生津贴,承包合同及交接表等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求精公益提交了招募志愿者的通知、王晓军的网上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考勤记录打印件、电子邮件、青少年服务项目预算等证据,以证明王晓军系志愿者身份,双方无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王晓军为本市失业人员,被申请人求精公益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王晓军受被申请人求精公益的劳动管理,按求精公益制订的正常作息制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王晓军从事的青少年托管项目工作亦为求精公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志愿者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415日至8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20114-8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611.9元。

再诉讼:发放的是补贴还是工资?

对于上述裁定内容,求精公益不予认可,他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中,王晓军向法院表明,求精公益给他发放的工资单中明确显示月工资为1500元。他请病假时求精公益也是以月工资1500元的标准来计发病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自己遵守求精公益作息制度,每天按时上下班,从事求精公益安排的有工资收入的劳动。所以,王晓军认为自己是求精公益的正式员工,而非志愿者,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求精公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的责任。

而对于王晓军自认为求精公益员工一说,求精公益表示并不认可,认为自己给王晓军的是志愿者补贴待遇而非工资报酬。因为王的工作时间可以自主决定,不必每天到单位报到,偶尔迟到也不扣发志愿者补贴,且不受求精公益人事管理制度的约束。

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晓军是以无业者的身份且按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在求精公益工作并获取工资报酬。求精公益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符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王晓军为求精公益提供劳动,求精公益行使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权,对王晓军实行考勤制度,发放其劳动报酬,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王晓军没有其他工作单位,在 《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范围内都在求精公益工作,王晓军视求精公益为其当下唯一就业单位,也是王晓军谋生的工作单位。且也无证据证实王晓军接受过求精公益所说的志愿者这一称谓,以及以志愿者的身份对外进行活动。因此,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求精公益的诉请。

记者调查

协议非强制性,签订者不多

一方坚持自己是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另一方则表示是志愿者服务,两者到底有何差别呢?记者采访了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张冀庆律师。

张冀庆解释,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均予以明确规定。王晓军一案,法院即认定王晓军是以在求精公益工作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者构成的要件。

所谓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而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由此不难看出,志愿者有着自愿性、不图报酬、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从法律层面上,志愿服务关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调整。王晓军一案中,就是因为拿不出与王晓军之间的志愿者服务合同,求精公益感觉自己输得有点冤。

记者从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在册志愿者106万人。协会办公室主任杜国巍表示,志愿者分布于全市各个层面,为不同类型的单位、个人等提供志愿服务。

那么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是否必须签订志愿者服务合同呢?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显然,根据该规定,志愿者与志愿者服务接受者之间并不需要强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对此,杜国巍表示,是否签订协议,主要根据志愿者所服务的项目来决定。一般情况下,一些基础性的项目,比如在社区为老服务、维持公交车站秩序这类志愿服务,多数不会签订协议;而对于一些有危险性或者特殊性的项目,比如援藏志愿,则应该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既然协议并非强制性,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服务单位与志愿者签订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据志愿者张小姐透露,她从事志愿者活动多年,每周会利用假期到医院为老人读报、陪伴敬老院老人开展一些康乐活动等志愿服务的从来没和医院或者敬老院签过协议,一般只是和院方联系后就直接入院开展服务工作。

专家说法

公益组织招募志愿者方式需规范

上海市文明办志愿服务工作处处长闫加伟表示,公益组织需要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国内外的公益组织普遍采取招募志愿者来维持日常运作。只有这种不图报酬的服务才能使得公益组织在低成本的环境下正常运作,以便服务更多的人。

对于王晓军一案中求精公益反复声称自己好心办了坏事、哑巴吃黄连的现象,张冀庆表示,案件反映出一些公益组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在招募志愿者时轻书面重口头,一些重要约定没有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其实对公益性组织来说,在招募志愿者时除了要有招募通告、建立志愿者登记制度、完善志愿者考勤制度、注意保存志愿者领取各类补贴的收条、做好各种存档,并且完善志愿者离职的登记制度外,更为关键的是要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等。当然,企业也不能假借招志愿者当短工,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

闫加伟也表示,对志愿者的招募、报名、筛选等工作要形成制度,公开公正,对志愿者的培训、激励、评估等要有科学的流程。志愿者项目还要透明化,向志愿者甚至向全社会公开,在当前公益倍受聚焦的社会形势下,一个有公信力的项目才能持续不断地招募到高素质的志愿者。唯有健康成熟的社会支持环境,才会有健康成长的志愿服务事业。

监管部门应出台招募示范文本

志愿者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奉献精神和情感力量,成为许多部门、企业、单位不可或缺的帮手,但如果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也会面临涉讼的尴尬。

张冀庆表示,管理部门应该对本市有关的志愿者管理文件进行梳理,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或意见,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志愿者招募、使用、管理等示范文本,以便公益性组织和志愿者参考使用。

同时定期为公益性组织和志愿者开办相应的法律讲座、法律培训,提高各方的风险防范意识。

严禁打着公益牌子进行商业行为

对于有经营性质、商业性的志愿者服务,闫加伟表示,市志愿者协会并不建议志愿者参加。市志愿者协会也不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此类活动。

如果发现志愿者组织打着公益的牌子招募志愿者参加具有赢利性质的活动,那么根据《上海志愿者服务条例》,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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