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与社会创新——2015年上海志愿服务论坛观点辑要
2015-12-11上海志愿者
志愿服务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姜鸣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的促进力量,是推进社会良性运作和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
1986年著名管理大师德鲁克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创新这一概念。目前,理论界尽管对社会创新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但总体来说,社会创新可以理解为一个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理念。它是组织和制度的创新过程,是在旧的社会生活范式或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新的运作模式的过程,其中,既包含着对旧的生活范式或体系的否定,以及在理念、组织和制度层面突破旧有体制的大胆改革,也包含有建构新的理念、组织和制度的种种积极探索和尝试。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创新就是社会领域的各种创新活动。在社会创新和发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社会组织及其所构建的新型社会网络,是社会创新的重要主体。
社会创新与志愿服务彼此相联:社会创新内含着推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意思,志愿服务的发展又反过来有力地推动社会创新。具体来说有三点。
第一,志愿服务是社会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从工作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创新,目的就是要运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回应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辉煌成就,伴随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秩序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一些领域出现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问题。此类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志愿服务虽是一种自愿和自主的行为、以助人和互助为目标,却具有深刻的道德内涵和社会属性。志愿服务弘扬的是互助、友爱、奉献、进步的社会价值,有助于推动社会信任水平的提高,增加群众的亲社会行为,形成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开展志愿服务就是为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而在社会领域自主发起和实施的富有成效的创造性活动。它有利于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创新力量和创新思路,从而增添社会的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志愿服务组织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参与者。
可以说,社会创新的目标就是通过创新制度、创新主体、创新运作方式等更有效地来解决问题,激发活力,从而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发展的社会。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就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一种良性参与互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一系列政府、社会职能缺位的地带,志愿服务作为政府推动、自下而上、居民自发开展解决身边民生问题的活动,恰恰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失灵、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创新的步伐。而志愿服务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从国内外志愿服务的发展趋势来看,离不开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如新加坡每万人拥有非营利组织近20个,这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充分合作,成为新加坡政府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得力抓手。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上海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创新的态势正在不少志愿者的活动中显现出来。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罗山二居的“福临门”志愿服务组织、徐汇区凌云街道的“绿主妇”志愿服务活动等等,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生动实例。
第三,志愿服务行为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实现社会创新的关键在人。实际工作中,要培植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当代中国,在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中,志愿者组织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志愿服务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志愿服务在“自愿”和“非营利”两大典型标签下,被归为民间范畴,承担主体是各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但从实践来看,志愿服务开展得最为广泛和成熟的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政府也先后以“出资人”、“主办者”、“立法者”的身份介入志愿服务,发起一连串的联邦志愿服务计划。在社会治理创新的格局下,我们要更加注重多元主体治理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和职能,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此外,志愿服务所附带的帮扶功能、疏导功能、教化功能和凝聚功能,能够增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的了解与沟通,缓解由于社会群体分化所带来的矛盾。最为关键的是,志愿服务可与当代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相配合、相促进,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政府、市场和传统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开辟了新的途径。当代中国,志愿服务不但能够直接提供社会性的服务,还是国家、政府与公民三方相互沟通的媒介。在一种乐观的场景中,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群体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政治沟通。志愿者不仅可以为社会各阶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还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将国家的政策及时传达给社会公众,使志愿服务成为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的媒介,并进一步推动社会创新。(作者为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市志愿者协会常务副会长)
构建志愿服务共建共享机制
顾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全新提法不但为社会治理创新指出了未来探索的方向,也为新形势下志愿服务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制优化的思路。
“全民共建共享”是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和内涵,其中,包含了破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等志愿活动动力何在的问题之方案。志愿服务不以个人自身利益满足为前提,而是为社会更美好贡献自己一份力量,志愿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高级表达形式。如果能把共同福祉视为自己责任,那么,参与所在社区的公共事务,造福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居民,就更会是一件让人乐意而为的事情,共建共享由此进入一片开阔的空间。
因为志愿服务不以交换为目的,而以自我奉献为责任,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让志愿服务形成滚动态势,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志愿服务,就成为弘扬志愿精神、推进共建共享必须破解的课题。其实,世界各国都探索过各种激发缺乏自我行动意愿的个体参与志愿服务的机制,众所周知的“时间银行”就是一种形式。但由于“时间银行”属于长时距回报机制,志愿者为他人服务之后,要到自己老了,才能享受相等时间的服务,会使个人失去信心,存在银行里的钱都会缩水,“时间银行”能够让服务保值增值吗?“时间银行”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是一个问题。
为了弥补时间带来的缺憾,让志愿者尽快产生“获得感”,有些地方对“时间银行”的运行方式进行了创新。现在只要账户里有“时间存款”,在家人有需要时,也可以支取用于获得服务。灵活支取让志愿者直接体验到了“共建共享”的实现,由此调动起更多潜在志愿者的积极性。
还有地方探索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志愿服务券,任何人为这类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后,就可以获得其支付的服务券。如果遇到自己有服务需要,就可以用服务券去登记在册的志愿者那里,获得相应的免费服务,最终形成一条产业链,在“滚雪球”效应下,注册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项目越来越多。
如果说以往志愿服务更多地集中在为困难人员所需的生活性事务上,那么,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指引下,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志愿者以不同形式,奉献自己的智慧、精力、时间和资金,出现在社会治理的现场。在这个过程中,志愿精神也更多地同公民意识、社会责任等现代公共生活素质融为一体,从而成为社会整体进步、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内在动力。(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基层治理创新研究中心)
志愿服务是社会创新的新形式
张祖平
社会创新包括社会价值的创新、社会保护机制的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志愿服务是社会创新的新形式,并融合在上述三个环节之中。
志愿服务推进了社会价值的创新。志愿服务弘扬的是互助、友爱、奉献、进步的社会价值,有助于推动社会信任水平的提高,增加群众的亲社会行为,形成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现象,引起有识之士的担忧。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推动社会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有力地改变了社会价值和社会面貌。
志愿服务促进了社会保护机制的创新。现代社会,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个人的力量无法应对社会风险带来的威胁,各种社会保护机制应运而生,志愿服务是多元社会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为贫困无依的老年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关怀,是现代社会保护机制的新形式。比如,在法国,志愿者对解决老年人服务短缺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志愿服务带动了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志愿服务是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条重要途径,他们通过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治理,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志愿服务也为曾经走过弯路的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机会,并为遭遇生活不幸的人提供了得到社会认可、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
未来,应当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管理,促进社会创新。
1、明确政府管理志愿服务的依据与政策边界。
对于志愿服务组织方而言,由于动员了社会资源,开展了社会活动,产生了社会影响,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政府必须要对之进行规范和监管。志愿者和志愿组织服务也会存在“行为失范”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需要规范,关系需要协调。对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者需要规范管理,防止志愿服务的泛用和滥用及对志愿者的过度使用。对志愿者的行为也需要规范,防止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的精神伤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是实行监管的最佳主体。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政府应通过利益诱导、思想引导、价值倡导等间接方式对志愿服务实施管理。
2、建立政府与志愿组织间的伙伴关系。
政府与志愿组织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咨询服务,政府可以为志愿组织提供咨询,志愿组织也可以为政府提供咨询,利用各自优势,互相为对方提供服务;二是共同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合作共事;三是政府提供一些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已经在大型活动中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建立了与志愿组织间的伙伴关系,在其他志愿服务领域,也需要紧密合作,从而促进社会融合与创新发展。(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加快志愿服务法治建设步伐
方正宇
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范围内,志愿服务都在逐渐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活动。与这种发展形势相对应的是,各国相继针对志愿服务进行专门立法,这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随着《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志愿服务”这个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2003年,《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出台,首次在法律上将志愿服务的参与主体从青年扩展至全体国民,成为我国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而在上海,也于2009年通过了《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尽管国内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法律规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上述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完善、不全面的问题。这主要包括:
(一)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造成各地的规定以及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的界定范围仍然局限在“青年志愿者”而非“全体志愿者”。在具体内容方面,各地更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
(二)安全保障不足。
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既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的权利,也有在损失发生后要求承担责任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令志愿者无后顾之忧。但目前对于志愿者的权利保障往往只有笼统性的规定,缺乏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要求。
(三)配套制度欠缺。
在全国各地现有的针对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基本都有应当进行奖励的内容,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则明显有所欠缺。有些地区并没有专门用于奖励志愿服务的财政预算,又或者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导致奖励制度最终难以得到落实。
有鉴于以上问题,未来需要在多个法律环节推进志愿服务的法治建设,具体建议包括:
(一)集中立法。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落实制定《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工作,应当结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中国志愿服务未来实际发展的需求,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完善细则。
除了需要《志愿服务法》之外,对于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很多常见问题,同样需要来自法律的规定,通过完善细则来明确具体作法。对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很多常见问题,包括应急志愿服务、禁毒志愿服务等相对具有特殊性的行为,可以单独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予以规范。
(三)政策扶持。
应当以制度建设的方式给予志愿服务以长期性的扶持。将鼓励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还可以将志愿服务与社会保障进行结合,形成对于原有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四)加强保障。
对于志愿服务的保障,首先应当体现为以法治形式明确参与各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于志愿者可能面临的损失和风险加强保障,将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列为志愿者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作者为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志愿活动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周中之 祝叶飞
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是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重要道德实践活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首先,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的价值取向体现向上向善的正能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相一致。
当今,中国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新形象矗立在世界的东方。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已经被世界所公认,然而,伴随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道德状况在得到显著改善的同时也有诸多不容乐观的方面。加强道德建设,可以从“扶正”与“祛邪”两方面着手。“祛邪”,即指对违背人类良知的社会丑恶现象进行道德批判,并从制度上加以安排,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远离缺德的事,对于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更应是“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扶正”,即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正能量引领社会风气,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而慈善公益志愿活动是正能量的表达。
其次,慈善公益与志愿者活动的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与内涵相吻合,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既包含了个人的小德,也包含了国家和社会的大德。这种“德”是建立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为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扶贫济困”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是中国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的基本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慈善公益和志愿活动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解决道德冷漠,需要外在制裁,健全和完善法律,但最根本的是弘扬以仁爱为主要内容的人文精神,大力开展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是道德的积累,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观念的范畴,不能停留于空洞的口头之上,而应该贯穿落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只有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从而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实践。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是道德的积累,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此外,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不仅是道德的积累,更是道德的传播和辐射。对这种道德实践的主体和客体来说,它不单单是一种物质行为,也是一种精神行为。志愿活动的客体在困难时得到雪中送炭的帮助,得到心灵的慰藉和精神的鼓舞;志愿活动的主体在付出过程中得到一种社会肯定,获得心灵满足。通过慈善公益与志愿活动,必将进一步推动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作者分别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
用好“微平台”,践行“微志愿”
黄时进
据统计,微信用户目前已经达到6.5亿人。目前用户数量还在不断上升,微信的高速性、辐射性、互动性和立体性,为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快速高效交流,提供了条件。因此,充分运用微信的技术优势,开辟“互联网+志愿服务”的新天地,是创新社会管理,与时俱进地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策略。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如何让志愿服务的奉献精神深入人心,为广大民众所知晓、所理解和接受呢?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可以利用志愿服务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志愿活动,定期向公众发布志愿服务活动报道、公益资讯等,增强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向社会传递“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吸引更多的民众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
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能够帮助志愿服务搭建“微平台”。“微平台”的最大特点是能充分利用共享媒介,将各种零散、闲置的公益项目公益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然后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服务对象去输出和调配公益力量,从而达到公益效率最优化、公益效能最大化、公益损耗最小化。同时,微信平台可以将志愿服务相关信息通过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发布,使信息传递更直观、更人性化、更贴近生活。而且信息一旦发送,就会在终端通过微信平台通知用户,具有同步性。微信使信息由直线型纵向传播转变为一对多放射型传播,从而高效地实现了志愿服务者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对接,实现志愿服务资料的新整合。
运用微信的技术优势,可以实现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微志愿”。“微志愿”提倡人人都是志愿者,不论何时何地,哪怕只有很少的时间,都能为志愿服务做贡献,相比组织性志愿行为,“微志愿”具有简便易行、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等优势。此外,“微志愿”与传统道德理念相结合,践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借助微信平台,降低志愿服务门槛,充分利用微信的大众性、草根性、迅速传播性,汇聚民众微力量,践行志愿服务理念,探索志愿服务新形式。
全面推进“互联网+志愿服务”战略合作,需要着眼于将微信作为“互联网+”模式中最重要的表现模式,通过把握公众需求,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志愿服务工作做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深入人心。相关部门需要着眼于空间、时间、物理、管理四个维度,要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立体布局微信志愿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库体系,建设共享志愿服务微信信息网,搭建与院校、职能部门、社会公众等信息共享资源池,建设面向全国的云搜索平台,为基础查询、志愿服务分析、政策支持、专题志愿服务、深度志愿服务等志愿服务信息化提供资源支撑和精准导航。通过构筑中央到地方、专业到行业、地域到空域的纵横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库网,成为立体、多方位的微信志愿服务信息资源海洋。如果着眼于发挥党政、市场和社会整体作用,我们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微信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强大能量。(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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