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点:《慈善法》草案让捐赠者看清“爱心走向”
2016-03-10上海志愿者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有哪些亮点?除了明晰“慈善”定义,募捐主体究竟需要什么资格?“互联网+”大背景下的慈善如何开展?税收优惠怎样实施?骗捐诈捐如何预防?这些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将得到解答。
明晰定义为“大慈善”
制定慈善法,首先要明确界定何为“慈善”。狭义的慈善特指扶贫济困救灾,广义的慈善则涵盖了所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法究竟是聚焦“小慈善”,还是扩展为“大慈善”?
根据此次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资源开展的公益活动。既突出了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义行善举这一我国慈善事业的重点,同时也包含了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一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
网络爆料人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存在财务问题,虽经民政部审计,认定没有发现爆料人举报的问题,但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追问与讨论。
随着慈善组织、特别是“互联网+”大背景下各类募捐活动的风起云涌,越来越多的捐赠者期待自己的“爱心走向”能够公开透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介绍,强调信息公开,是此次立法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基本信息,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让媒体监督;同时也要注意捐赠人的意愿,保护捐赠人的隐私。另外,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公开。此次立法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基本规制。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组织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网上募捐应在指定平台
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草案明确,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局面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此前,在深圳登记的壹基金通过网络在全国募捐曾引发争议。慈善组织募捐是否有区域限制?草案明确,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信息。
根据草案,并非所有慈善组织都能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此类假冒骗捐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管理成本低于总支出15%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
对于慈善组织的运行成本,特别是管理成本,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草案明确,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此外,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取得的利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不少参与过慈善捐赠的企业,也都有同样的感受,繁琐的办理手续、含糊的政策口径,令很多企业望而止步。
对此,草案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尤其是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在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针对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草案专门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听市慈善基金会两任理事长讲述上海故事说慈善立法
让捐赠人安心,最坚实支撑是立法

每年,蓝天下的至爱慈善爱心募捐都会在上海的各个主要商业街举行。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的“蓝天下的至爱——新年慈善系列活动”已成为公益品牌,也开启了万人新年募捐的先例。
历经十余年努力,我国关于慈善事业建设的首部立法,9日走上前台。下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对慈善法的出台,让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两任理事长十分感怀。
陈铁迪:慈善不仅是道德善举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首任理事长陈铁迪说,慈善立法是我们期盼已久的大事。相信慈善事业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定能为国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这位在慈善领域耕耘20多年、不断播撒爱心种子的老人,在10年前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快制订慈善事业促进法迫在眉睫”的议案。这些内容,也基本纳入了慈善法草案。
上海是全国最早探索实践慈善事业专业化、法治化、社会化道路的地区之一。查阅《解放日报》可见,1994年4月29日,时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市慈善基金会筹委会主任的陈铁迪发表了电视讲话,她说,“上海不仅要有繁荣的经济,还应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它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人向隅,举座不欢。“当我们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社会上的困难者,我们应该以自己的行动去帮助他们摆脱困境,用我们的爱去抚慰他们的心灵。这不仅是道德上的善举,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20多年来,市慈善基金会不断完善章程、细则,创新慈善公益的方式方法。在基金会成立第二年推出的“蓝天下的至爱——新年慈善系列活动”,已成为这座城市的公益品牌。这项活动也开启了万人新年募捐的先例,上海历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都曾带头进行爱心捐赠。
随着公众对慈善事业认识、理解的不断深入,有越来越多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脱颖而出,也遭遇到“成长中的烦恼”。
陈铁迪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不断呼吁要加快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出台有关慈善募捐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慈善事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让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承担起政府职能转变后分离出的一些社会公共事务和责任。
陈铁迪曾向记者讲述她所接触到的慈善爱心人士,有一对民营企业家夫妇,每年都要捐出1000万元帮助困难群体,即使是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也不爽约。这对夫妇说,我们积累的财富是社会给予的,自然要回报社会。还有一位普通的上海老人,每月退休工资不过600元。但他每月汇给市慈善基金会用于帮助困难人士的200元善款从来没有迟到过。
这更让她感受到,慈善事业发展空间广阔,尤显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进程的重要性。她认为,要努力培育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逐步建立起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估、行业自律、媒体监督、捐赠人和公众监督的社会监督体系,让捐赠人捐得安心、放心,对此最坚实的支撑,便是慈善立法。
冯国勤:立法对慈善组织和行善者都是“正能量”
“这是慈善领域的基本大法,对于我们提倡行善立德、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守望相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了积极作用。”提起慈善法草案,自称做了“十五六年的慈善义工”的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冯国勤很兴奋,连说“这是好事”,对慈善组织和行善者都是“正能量”。
冯国勤说,这是我国第一部慈善法。“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讲善行。慈善就是提倡用自己拿到的钱以善行来回报社会。立法,说明中国慈善事业已经发展到用法律规范引导的阶段了。”
慈善机构生存发展基于什么?公信度。冯国勤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每年进行审计、公开募捐情况、救助情况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情况。去年一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募集资金7.02亿元,救助资金花去5.94亿元,125万人次受助,这些都在报纸上公开,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冯国勤认为,慈善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至关重要。上海慈善基金会一开始成立时,就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内部治理结构中更加注重法律规范,专门成立了法务部,聘请法律人士,对每一个协议的签订,都进行把关。
慈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蓝天下的至爱活动”,开头是慈善基金会一家在做,现在慈善基金会牵头,7家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做。冯国勤说,上海社会组织正走向联合、联手、联动,产生的影响力更大。
这次慈善法立法,冯国勤提出,草案中关于公开透明的表述,还有努力的空间。应该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章程、发起人、机构法人、办公地点、慈善收入、人员收入等都要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国家对慈善的支持很关键、很重要,尤其是税收的支持。”冯国勤说,慈善法和税法如何衔接,税收如何向慈善倾斜,需要进一步明确。他举例说,曾经接到老人过世后的房产捐赠,当时400多万元的房子,税收就要100多万元,这显然打击捐赠者的积极性。
冯国勤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立法的同时,还应该限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处理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纳入法治轨道,走司法程序,而不是由政府部门一手监督、一手处罚、一手转赠。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决。这才是依法治理的应有之义。

慈善法提交人代会审议 体现人大对立法权重视
此次全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慈善法》草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不少人问,为何这次审议的是这部法?
在本次人代会首次大会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向大会发言人傅莹提问,最近十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都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有人认为慈善法这部法律好像分量不够,为何会提交大会审议?
当时,傅莹明确表示,“慈善法分量很重,不要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
记者注意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的慈善运作方式、募款方式层出不穷,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上对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关注热度不断提高,这是促进慈善立法的一个社会基础。“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傅莹说。
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李建国在会上表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慈善法草案,有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将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主张和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看来,这是继去年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这释放出一个信号,今后,人代会审议法律案将成为常态。”
依据宪法,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在我国现行有效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例非常低。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很少出现连续几年都审议法律案的情况。今年再次审议法律案,可以说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
林荫茂说,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全国人大的做法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比如,2015年上海市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办法两规定”;今年,《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再次提交上海市人代会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由人大主导、自主起草,且提交大会审议,意义不小。(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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