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31上海志愿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贺信要求,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9〕44号)的精神,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对《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的作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队是指:由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推荐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征,市志愿者协会业务管理与指导,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文明办负责总队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推进总队的建设与发展。
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总队的创建、审核、管理、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申报总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推动总队发展,制定并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调配、激励、评价等制度,设有专人负责总队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二)具备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上海志愿者网”注册的志愿者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三)使用“上海志愿者网”,做好志愿者注册管理,并客观、准确、及时、完整、无偿地为志愿者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评价。
(四)注重对骨干志愿者的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渠道的志愿者培训和交流,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队负责人近2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五条根据本市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围绕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公共服务、治安防范、科技推广、文明引导、慈善公益等志愿服务类别,申报成立总队。
第六条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为总队,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七条总队名称需具有鲜明的特征,一般有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命名、志愿服务阵地命名或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命名等三种命名方式。
第八条申报总队应当填写《上海市志愿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申请表》(附表),内容包括:
(一)总队主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二)总队开展志愿服务的发展规划和能力建设;
(三)总队近年来所获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等方面荣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总队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所属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盖章后报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
(三)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上海志愿者网”予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志愿者协会审批,由市志愿者协会同意成立“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 总队接受市志愿者协会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总队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向市志愿者协会报告,待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总队要加强总体谋划,统筹整合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总队应结合队伍实际,根据市志愿者协会要求,设计品牌化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并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志愿服务阵地,扩大志愿服务影响力。
第十三条总队应在“上海志愿者网”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
第十四条总队应组织志愿者进行通识培训,培训通过后方可加入队伍,总队应根据志愿服务需要和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志愿文化、专业技能、岗前辅导等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后,总队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总队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志愿者也可以自行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打印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总队实行统一标识。总队成立后,需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使用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的总队标识。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穿着或佩戴有“上海志愿者”标识的服装、徽章等。
第十八条总队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总队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志愿者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志愿服务发展情况及本年计划,并在“上海志愿者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或总队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络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志愿者协会,并在“上海志愿者网”更改信息,由市志愿者协会抄送总队所属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和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
第二十一条作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可享有以下权益和保障:
(一)获得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和市志愿者协会联合开展的“上海市志愿服务先进”评选申报资格;
(二)优先获得由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培训名额;
(三)优先获得参与市志愿者协会组织、安排、承接的各类志愿服务论坛、座谈会、沙龙等志愿服务活动资格;
(四)优先获得由市文明办、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和市志愿者协会联合开展的志愿服务公益项目资助申报名额;
(五)获得“关爱好心人”专项基金申报资格;
(六)获得“上海志愿者保险”理赔申请绿色通道;
(七)其他享有的权益和保障。
第四章 督促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总队不设终身制。市志愿者协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于总队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总队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对其“上海市志愿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称号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总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予以警示,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申报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照第三章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1次;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
(六)申报单位或总队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志愿者网”更改信息,并报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四条总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总队称号;
(二)总队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或行为严重违规违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开展志愿服务一年及以上;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2次及以上;
(五)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总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查处:
(一)总队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二)总队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三)总队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总队有关负责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总队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总队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等原因,可以由申报单位提出注销,也可以由市志愿者协会撤销。
第二十七条总队可在征得市志愿者协会同意后,依据志愿服务时长和志愿服务表现等内容,从志愿服务活动中挖掘表现突出的优秀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第二十八条对于总队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认可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组织和项目,由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表现突出的总队可申请成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三十条市志愿者协会每年会对总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予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将总队的创建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鼓励总队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即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志愿者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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