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实施办法(试行)

2020-12-31上海志愿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和常态化,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围绕本市中心工作、社会热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生活垃圾分类”“进口博览会”等志愿服务,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以及《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志愿者网”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工作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一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二是经市志愿者协会或各区精神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委办精神文明办、乡镇街道社区志愿服务中心审批,由各类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在“上海志愿者网”注册成立的志愿服务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工作者,是指组织、培训、帮助、支持志愿者提供服务,并对志愿服务进行相关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培训时间等。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激励措施按照“上海志愿者网”上的志愿服务时长和服务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星级认证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

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分别认证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和“五星志愿者”。

  第七条  星级认证由注册志愿者个人在“上海志愿者网”申请,志愿者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确认,区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志愿者协会直属志愿服务总队、市级志愿者服务基地审核,市志愿者协会负责认证工作。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的结果将在“上海志愿者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后,“上海志愿者网”将予以星级标注,发放电子证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取消参加星级认证资格及已认证的星级: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中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个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志愿服务组织正常运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条  将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区精神文明办和志愿者协会对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每年举办“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上海推选评审展示活动”。

在历年获得上海市志愿服务先进中推选先进典型候选单位和个人,推荐至中央文明办参加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选活动。

第四章  宣传激励

第十二条  对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市级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等,由区级以上宣传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媒体和新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

第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宣传激励,更好地用典型和榜样影响人、塑造人。

第五章  信用激励

第十五条  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信用体系进行正向激励,每年将“上海志愿者网”志愿服务时长大于核定数的实名认证注册志愿者,以及历年获得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和市级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等表彰信息导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奖体系和社会实践学分管理。

各高中学校(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60学时纳入高中阶段课程体系,并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评优、推荐升学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资助帮扶

第十七条  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适当建立志愿服务扶持经费和资金预算,并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市精神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和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为全市有影响、有创新、可复制推广的志愿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和市慈善基金会为曾在志愿服务、慈善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道德领域做出贡献的好心人设立“关爱好心人”专项基金。当好心人生活遇到暂时困难、急需帮助时,可申请帮扶资助。

第七章  保险保障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市志愿者协会联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在“上海志愿者网”实名注册的志愿者免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包含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服务而遭受意外伤害可获得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八章  礼遇优待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市精神文明委领导会见“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先进获奖代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和市卫生健康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联合部分综合性医院每年为志愿服务先进代表提供免费体检。

第二十四条  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每年为志愿服务先进代表提供主题乐园门票。

第二十五条  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市志愿者协会联合相关银行为注册志愿者提供“上海志愿者公益龙卡”。

第二十六条  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在全市志愿服务站点设置“志愿服务时间兑换机”,注册志愿者可根据在“上海志愿者网”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长兑换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品、培训课程和相应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达到相应星级和获评志愿服务先进称号的志愿者,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精神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积极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向经星级认证的注册志愿者和获评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志愿者在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创业就业、文化生活等领域提供适度回馈。

第三十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发展党团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可将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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